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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22: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院檢常對刑案被告、嫌疑人採取的「限制出境(海)」強制處分,但在刑事訴訟法中,竟隻字未提,且只要檢察官一通電話給移民署,就可對民眾限制出境,有侵害居住遷徒自由的違憲疑慮,立委也紛紛提案修法,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昨天決議,限制出境原則上須經法官審查,必要時才可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處理。

博客來書局司法院指出,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昨天召開第5次會議,多數委員認為,刑事訴訟法應對限制出境(海)處分予以明文化,才能落實人權保障,且限制出境(海)處分應採「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原則上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限制出境(海),應由法官核准,但情況急迫時,也可由博客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予以限制出境(海),才能避免被告或犯嫌趁機潛逃國外。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蔡易餘等人去年提案,認為限制出境應在法律中明文化,並提案修法朝向「絕對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只有法官才有權對民眾做出限制出境處分,但司法院和法務部態度保留,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10月決議,在完成修法前,應設法告知遭限制出境者,不能民眾到了機場海關才知道無法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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